侵权、盗版
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也打击了创作者的激情
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版权局
公布了系列侵权盗版典型案件
一起来看看
2021年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版权局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针对热点领域开展“剑网2021”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全年共查处知识产权案件88件,结案86件,罚款金额56万元;查处侵权盗版案件11起,罚款金额318万元,收缴非法出版物16583册达5.9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现将案件公布如下。
01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诉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7日、2017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第10123951号“夫专家”、第20097380号“夫专家”文字商标,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膏剂等,还为产品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登记。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了与权利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在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后,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仍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网络平台及多地区实体店铺均有销售。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及其合理费用50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呋专家”“肤专家”,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夫专家”抑菌软膏上市时间早,其现有的包装装潢设计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抑菌膏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夫专家”抑菌软膏联系起来,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与“夫专家”极为近似的包装盒,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西伊珍美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药品生产厂家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特别是其在被行政处罚之后并无改正之意,仍然继续生产和销售新的涉案侵权产品,持续侵害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难以查明,故参照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30万元/年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并在此基础上酌定处以2倍惩罚性赔偿。据此,改判全额支持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50万元的赔偿请求。
02岳阳县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岳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岳阳县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在其仓库和门店查获涉嫌假冒“第八代”五粮液白酒65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属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核实,该商行负责人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龚某某购进上述白酒销售给当地酒店和部分商店,涉案货值100余万元。2015年至2021年7月,龚某某为获取巨额利润,在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长沙市雨花区合丰安置小区和长沙市长沙县榔梨镇东六线旁租用仓库生产涉案五粮液白酒,并通过参加糖酒会等形式向下线经销商销售,涉案货值高达36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岳阳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县公安局。
(图片来源网络)
03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经查明:2020年10月和2021年4月,从事食品经营的当事人周某某从一不明供货商处购进“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白酒对外销售。所售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中标注“贵州茅台”标志标识的白酒6瓶,标注“五粮液”标志标识的白酒9瓶,标注“剑南春”标志标识的白酒150瓶,标注“国窖”标志标识的白酒12瓶,标注“天之蓝”标志标识的白酒24瓶,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共计903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湘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处罚款25万元。
04临湘市某钓具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0年11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移送《假冒专利案》刑事侦查卷宗一份。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湘市某钓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天猫注册了一家名为“某户外专营店”的浮漂店铺,其店铺网页中展示了该公司申请的“狂潮”浮漂(专利号:ZL 201830009958.6)《专利产品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当事人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擅自在其天猫注册的网店网页上展示的“浮漂”《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报告页第一页内容中添加了“浮漂”图形,其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5岳阳楼区成某某酒楼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0年12月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该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提出了“成某某”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受理,至案发时日止,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其大门进门正上方及左侧方分别悬挂“成某某腊鲢鱼®下饭菜枫桥尚城直营店”“成某某®腊鲢鱼”招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06华容县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3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君山某鱼馆销售假酒。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给君山某鱼馆的国窖1573白酒和五粮液白酒均为假冒白酒的情况下,故意欺骗某餐馆,于2020年3月销售给某餐馆一件假冒国窖1573白酒和一件假冒五粮液白酒,以此获取利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07临湘市某门业商标侵权案
2021年3月1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案源信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侵权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临湘市某公馆项目使用的入户门是由当事人承包经营,所使用的入户门是从浙江某公司签订合同并采购,有正规手续;但在该项目交房后,因部分业主反映门锁不好用,当事人擅自在无合法资质的采购商处购买了200套涉嫌侵犯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王力”牌锁具并安装在业主的入户门上,锁具的钥匙和外包装上使用了“王力”牌的商标,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400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08岳阳“9·30”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根据权利人举报线索,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对刘某等利用网络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刘某、莫某锋等架设“新冰川魔兽”私服,由莫某锋提供技术支持,刘某负责运营,以贩卖虚拟物品等形式进行牟利,涉案金额达1000万余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作出刑事判决: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莫某锋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此案列为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图片来源网络)
09岳阳“2·3”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互联网上有人私自架设服务器复制并发行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梦幻西游》手游游戏(俗称“私服”),并通过QQ群传播该私服客户端《梦情西游》。市公安局于2021年2月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刘某华等人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刘某华等人未经《梦幻西游》手游著作权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许可,架设游戏私服《梦情西游》牟利,并开通第四方支付平台支付通道,非法获利共计50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刑事判决:刘某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5万元;姜某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此案列为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
10岳阳“5·24”利用网络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根据著作权人举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某电商平台7家网上书店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间,当事人刘某非法复制、发行70余种侵权出版物,累计销售数量近15000册,涉案金额近30万元。根据《刑法》第217条,2021年12月,经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全部作案工具。(此案列为湖南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
11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案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版权执法大队在对市城区某高级中学软件正版化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该中学签订的购买软件合同及安装的Windows7操作系统(OEM版)49套和微软Office家庭版49套,不能提供软件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证明,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软件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卸载或删除盗版软件,停止侵权,同时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
12山东省某书业公司发行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案
根据权利人举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12月对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岳阳某图书专营店立案调查。经查证,该网上书店从山东省某书业有限公司进购疑似盗版图书300余册,经鉴定为侵权盗版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侵权盗版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31元并处以11569元的罚款。
13岳阳“7·21”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
根据权利人举报线索,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对董某博等人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赖某雷、周某通等人从2018年开始未经授权擅自架设“凌霄宝殿”“武神坛”和“梦幻手游”等私服游戏,并通过QQ、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方式直接收取游戏玩家的充值款,至2020年8月份非法获利500余万元。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刑事判决:赖某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5万元;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周某通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43万元。
14湘阴县某私人影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
2021年4月,湘阴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湘阴县某私人影吧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利用迅雷下载软件从BT、飘花等网站下载400多部电影,向消费者播放《神枪手》《生化危机》等电影作品2400余次,非法获利3.69万元左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湘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于2021年4月给予湘阴新果然私人影吧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标签: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