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对于各种盗窃行为还是贪污受贿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盗窃而言,轻则违反治安处罚法,受到治安处分,重则构成犯罪;而贪污也是如此,贪污数量比较小,是违法违纪行为,如果贪污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则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法处罚。
在人们的眼中,无论是偷人东西的“贼”,还是贪污公款的“贪官污吏”,都是人们所不耻的,也是人们痛恨的。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他们更不能触碰一些人们无法接受的底线,因此,民间便有了贼有三不偷,官有四不贪的说法。
第一,什么是“贼”有三不偷呢?一是发生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地点,在此期间,不能有盗窃行为,让受灾的人雪上加霜;二是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不能偷,他们本来就生活困难,盗窃他们的钱财,可能导致他们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三是医院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不能盗窃,他们本来已经生病住院,属于弱者,不能盗窃他们仅有的看病的钱。
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那么,不仅仅是道德的约束,更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比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追究起点是1000元,如果有上述情况,即使盗窃500元,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关规定,如有兴趣,大家可以搜索看一下。
第二,什么是“官”有四不贪呢?一是对于各种救灾、抢险物资或补助不能贪。在各种天灾人祸面前,受灾的人需要帮助,如果贪污这些资金,天理难容;二是扶贫、救济款,这部分款,是政府帮助贫困人口的钱,如果贪污了数千元,就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三是防疫款,各种疫情汹涌,需要全人类共同应对的事件,如果贪污这些专用款,导致疫情扩散,会波及、危害更多人;四是社会捐助的费用,如果被官员贪污,会寒了捐赠人的心,影响捐赠和慈善事业的持续。
上述作为的“官”有四不贪,如果官员贪污了这些钱财,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贪污受贿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3万元,但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无论是人们的道德规范还是法律规定,“贼”有三不偷,“官”有四不贪的道理,人们都能理解,这些都说明,任何时候,做任何事情,都要有一定的底线,如果突破了底线,将被人唾弃,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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